律与道(二)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12-28 11:54:23

律与道(二)

律作为程序指令性存在,或者是原在的一部分,或者是原在意志的指令集,但不是发出意志的主体;也就是说,律要么就包含于老子所说的同一体——道,要么是原在主体意志的结果——《圣经.希伯来书》13节所谓:全能的命令(powerful word)。

老子哲学的世界观是第一种,即:世界来源于道,是道的运动生化了世界,在道之外没有意志主体,即世界是道运动的结果,道的运动程式包含在道之中,“有”与“无”——物质存在和非物质存在都包含在道中,道在“象、帝”之先(《道德经》4章),这里的“帝”即是意志主体的意思。换言之,道是一种包含万有的存在,世界运行的形式是原在的一部分,叫做常德,就是万物运行的规定。从《圣经.创世纪》看,神创造天地时,未有光之前,已有物质、水,好像老子的说法与圣经的说法一致,这样看就错了。圣经的世界观属于第二种,即:世界的运动秩序来自意志,而不是运动

老子的世界观,说到底就是“自己运动说”,与辩证唯物主义中的“自己运动说”异曲同工。也就是系统的发展变化是由系统自身的矛盾决定的,是自己运动的结果,是自己规定内的运动。与辩证唯物主义不同的是,老子并不认为世界来自物质自身的运动,即不仅是“有”运动的结果,也包含非物质存在“无”的运动,是两者构成的系统的自身运动,生化了世界。相比较唯物主义而言,这种世界观更接近事实,但是,这两种世界观忽略了一个事实,就是秩序。我们的世界是个秩序世界,而且是极为苛刻的秩序世界。

一个秩序状态低的独立 系统,无论其内部规定如何,总是向秩序程度更低的状态发展或者不发展,而不会向更高的秩序状态发展,除非有意志活动参与。——这是因为,系统的内部规定,只是规定了变化的路径,而没有规定变化的方向,使系统向秩序化方向发展,而没有意志活动加入,是不存在的。解释如下:

系统中的个体,向高秩序状态发展,需要特定的系统秩序环境。比如在一个房间中,自然状态下放着几颗鸡蛋,如果这个房间的秩序状态不变,那么这个房间中的鸡蛋只会慢慢变质,向低秩序状态发展。除非人为控制房间中的秩序,使之与母鸡孵化的秩序相同,才有可能使鸡蛋孵化出高秩序状态的生命。

无外在作用的情况下,独立系统中的秩序环境,不能使自身组元向更高秩序状态发展。一个混沌系统中,各种组元的内在规定不同,向高秩序状态发展的秩序要求也不同,系统内相互混沌作用的结果,只能使各组元向低秩序状态发展,也就不能使系统整体发生秩序优化。也就是说,仅有律并不能保证系统的秩序化发展,必须有持续的外在作用才能保证系统的秩序不至下滑或向高级秩序状态发展。

“自身运动说”无论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还是老子的,都必须面对秩序的挑战,老子的道生化理论,自然也不例外,《道德经》42章说: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

这里的一二三是阴、阳、气,要注意的是这里有两个动词“冲”与“和”,很显然,秩序不是混沌运动的结果,而是调和的结果,而这种调和需要“冲气”。这里,老子的道生化模式,最终必须使道成为一个意志主体,也就成了一个包含神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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